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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投资抵减,应依规完成申报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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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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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产业、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活动及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并鼓励多元创新应用,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0条之1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规定,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之支出或投资智慧机械及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於支出金额按一定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除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5条、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3条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抵减办法第13条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资料,并同结算申报书送交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未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并同填报支出金额及择定抵减率等,嗣后亦无法以更正方式主张适用投资抵减。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依规定格式填列「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投资抵减明细表」,嗣后於110年申请更正该年度投资於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支出2,000万元,及择定3%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额60万元并退还溢缴税额。因与前开抵减办法规定不符,经该局否准其更正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欲适用投资抵减税额时,除应注意向主管机关申请程序及条件外,尚应留意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核定投资抵减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