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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投资抵减,应依规完成申报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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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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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产业、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活动及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并鼓励多元创新应用,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0条之1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规定,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之支出或投资智慧机械及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於支出金额按一定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除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5条、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3条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抵减办法第13条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资料,并同结算申报书送交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未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并同填报支出金额及择定抵减率等,嗣后亦无法以更正方式主张适用投资抵减。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依规定格式填列「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投资抵减明细表」,嗣后於110年申请更正该年度投资於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支出2,000万元,及择定3%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额60万元并退还溢缴税额。因与前开抵减办法规定不符,经该局否准其更正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欲适用投资抵减税额时,除应注意向主管机关申请程序及条件外,尚应留意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核定投资抵减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