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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投资抵减,应依规完成申报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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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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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产业、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活动及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并鼓励多元创新应用,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0条之1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规定,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之支出或投资智慧机械及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於支出金额按一定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除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5条、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3条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抵减办法第13条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资料,并同结算申报书送交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未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并同填报支出金额及择定抵减率等,嗣后亦无法以更正方式主张适用投资抵减。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依规定格式填列「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投资抵减明细表」,嗣后於110年申请更正该年度投资於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支出2,000万元,及择定3%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额60万元并退还溢缴税额。因与前开抵减办法规定不符,经该局否准其更正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欲适用投资抵减税额时,除应注意向主管机关申请程序及条件外,尚应留意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核定投资抵减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