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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条件,房地合一税亦可申请退还或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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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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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合一税,并於110年7月1日推动房地合一税2.0,针对短期交易房地适用较高税率,以强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为保障自住需求并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民众出售自住房地缴纳的房地合一税,若符合重购租税优惠条件,亦可申请退还或扣抵。

该局说明,个人重购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买后卖」,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而且符合自住规定者,都可以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扣抵的优惠。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是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且该等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君110年5月13日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位於新竹市北区的甲房地,成交价额1,045万元,但其配偶已先於109年10月22日以1,525万元购买新竹市东区的乙房地,而且A君及其配偶在甲、乙2处房屋分别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A君在110年5月17日办理出售甲房地的房地合一税申报应纳税额67.75万元【(成交价额1,045万元-可减除成本654万元-可减除费用52.25万元)*税率20%=67.75万元】。因A君配偶在2年内「先买后卖」,且买入价额高於卖出价额,在不超过出售房地的应纳税额额度内,将全数应纳税款67.75万元自行填报为「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自行缴纳税额0元。嗣经该局查得A君出售的甲房地,部分出租给他人作为仓库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规定,未能适用重购租税优惠,核定补徵税额67万余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因重购自住房地经核准税额退还或扣抵后,重购的新屋在5年内,如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也会被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的税额,请民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