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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条件,房地合一税亦可申请退还或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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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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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合一税,并於110年7月1日推动房地合一税2.0,针对短期交易房地适用较高税率,以强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为保障自住需求并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民众出售自住房地缴纳的房地合一税,若符合重购租税优惠条件,亦可申请退还或扣抵。

该局说明,个人重购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买后卖」,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而且符合自住规定者,都可以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扣抵的优惠。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是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且该等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君110年5月13日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位於新竹市北区的甲房地,成交价额1,045万元,但其配偶已先於109年10月22日以1,525万元购买新竹市东区的乙房地,而且A君及其配偶在甲、乙2处房屋分别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A君在110年5月17日办理出售甲房地的房地合一税申报应纳税额67.75万元【(成交价额1,045万元-可减除成本654万元-可减除费用52.25万元)*税率20%=67.75万元】。因A君配偶在2年内「先买后卖」,且买入价额高於卖出价额,在不超过出售房地的应纳税额额度内,将全数应纳税款67.75万元自行填报为「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自行缴纳税额0元。嗣经该局查得A君出售的甲房地,部分出租给他人作为仓库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规定,未能适用重购租税优惠,核定补徵税额67万余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因重购自住房地经核准税额退还或扣抵后,重购的新屋在5年内,如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也会被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的税额,请民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