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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条件,房地合一税亦可申请退还或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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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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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合一税,并於110年7月1日推动房地合一税2.0,针对短期交易房地适用较高税率,以强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为保障自住需求并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民众出售自住房地缴纳的房地合一税,若符合重购租税优惠条件,亦可申请退还或扣抵。

该局说明,个人重购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买后卖」,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而且符合自住规定者,都可以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扣抵的优惠。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是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且该等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君110年5月13日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位於新竹市北区的甲房地,成交价额1,045万元,但其配偶已先於109年10月22日以1,525万元购买新竹市东区的乙房地,而且A君及其配偶在甲、乙2处房屋分别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A君在110年5月17日办理出售甲房地的房地合一税申报应纳税额67.75万元【(成交价额1,045万元-可减除成本654万元-可减除费用52.25万元)*税率20%=67.75万元】。因A君配偶在2年内「先买后卖」,且买入价额高於卖出价额,在不超过出售房地的应纳税额额度内,将全数应纳税款67.75万元自行填报为「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自行缴纳税额0元。嗣经该局查得A君出售的甲房地,部分出租给他人作为仓库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规定,未能适用重购租税优惠,核定补徵税额67万余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因重购自住房地经核准税额退还或扣抵后,重购的新屋在5年内,如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也会被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的税额,请民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