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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條件,房地合一稅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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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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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針對短期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民眾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若符合重購租稅優惠條件,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該局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110年5月13日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位於新竹市北區的甲房地,成交價額1,045萬元,但其配偶已先於109年10月22日以1,525萬元購買新竹市東區的乙房地,而且A君及其配偶在甲、乙2處房屋分別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A君在110年5月17日辦理出售甲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應納稅額67.75萬元【(成交價額1,045萬元-可減除成本654萬元-可減除費用52.25萬元)*稅率20%=67.75萬元】。因A君配偶在2年內「先買後賣」,且買入價額高於賣出價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內,將全數應納稅款67.75萬元自行填報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自行繳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得A君出售的甲房地,部分出租給他人作為倉庫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規定,未能適用重購租稅優惠,核定補徵稅額6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稅額退還或扣抵後,重購的新屋在5年內,如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也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