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確保稅收,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2月17日公布並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說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數額之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本稅而言,是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係指繳納本稅三分之一,並不包括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惟為維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強制執行或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該局核定補徵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15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訴願,並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50萬元(150萬元×1/3=50萬元),該局即暫緩將甲公司滯納案件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