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確保稅收,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2月17日公布並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說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數額之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本稅而言,是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係指繳納本稅三分之一,並不包括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惟為維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強制執行或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該局核定補徵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15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訴願,並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50萬元(150萬元×1/3=50萬元),該局即暫緩將甲公司滯納案件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