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确保税收,税捐稽徵法第39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110年12月17日公布并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就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

该局说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调降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由半数调降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数额之担保,即可暂缓移送执行,所称「应纳税额」系指本税而言,是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系指缴纳本税三分之一,并不包括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加计之利息。惟为维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强制执行或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之案件,基於纳税义务人尚未缴纳税捐仍属其依法应负担之税捐债务,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对该局核定补徵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不服,依法申请复查,经复查决定变更应纳税额为150万元并加计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诉愿,并依修正后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於规定缴纳期限内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50万元(150万元×1/3=50万元),该局即暂缓将甲公司滞纳案件移送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