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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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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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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确保税收,税捐稽徵法第39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110年12月17日公布并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就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

该局说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调降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由半数调降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数额之担保,即可暂缓移送执行,所称「应纳税额」系指本税而言,是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系指缴纳本税三分之一,并不包括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加计之利息。惟为维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强制执行或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之案件,基於纳税义务人尚未缴纳税捐仍属其依法应负担之税捐债务,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对该局核定补徵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不服,依法申请复查,经复查决定变更应纳税额为150万元并加计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诉愿,并依修正后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於规定缴纳期限内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50万元(150万元×1/3=50万元),该局即暂缓将甲公司滞纳案件移送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