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 2022-03-1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确保税收,税捐稽徵法第39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110年12月17日公布并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就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得暂缓移送执行。
该局说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调降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不服,经复查决定后并依法提起诉愿,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由半数调降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数额之担保,即可暂缓移送执行,所称「应纳税额」系指本税而言,是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系指缴纳本税三分之一,并不包括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加计之利息。惟为维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强制执行或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之案件,基於纳税义务人尚未缴纳税捐仍属其依法应负担之税捐债务,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对该局核定补徵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不服,依法申请复查,经复查决定变更应纳税额为150万元并加计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诉愿,并依修正后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於规定缴纳期限内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50万元(150万元×1/3=50万元),该局即暂缓将甲公司滞纳案件移送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