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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予个人所收取之租金应据实申报租赁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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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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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无论承租人是营业人或个人,均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不因承租人有无填报扣(免)缴凭单资料而有不同,倘民众涉有漏报情事,将依法裁罚。
  该局举例,甲君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出租予个人之租赁所得483,360元,经该局按所漏税额96,672元处0.5倍罚锾48,336元。甲君主张因出租予个人之租赁所得并无扣缴凭单可参,致未申报租赁所得,并非故意漏报,请准予从轻裁罚。经该局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系采自动报缴制,纳税义务人有所得即有据实申报之公法义务,尚不能以非属扣(免)缴凭单资料所得为由,卸其依法申报之责,甲君未就实际所得申报,致漏报系争租赁所得核有过失,该局按所漏税额96,672元处0.5倍罚锾48,336元,实已考量甲君违章程度所为之适切裁罚,原处罚锾并无违误,爰予维持。
  该局特别呼吁,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依法即负有据实申报之公法义务,对申报内容应尽详实申报之责,申报时请务必再次确认切勿短漏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