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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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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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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民眾涉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裁罰。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483,360元,經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甲君主張因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並無扣繳憑單可參,致未申報租賃所得,並非故意漏報,請准予從輕裁罰。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尚不能以非屬扣(免)繳憑單資料所得為由,卸其依法申報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租賃所得核有過失,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實已考量甲君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爰予維持。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對申報內容應盡詳實申報之責,申報時請務必再次確認切勿短漏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