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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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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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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交易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一定或約定比例計算支付佣金,個人取得該項佣金,得以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於辦理取得該項收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日前查獲甲君於108年度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交易,收取仲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供相關費用單據,經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8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居間仲介,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