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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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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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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交易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一定或約定比例計算支付佣金,個人取得該項佣金,得以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於辦理取得該項收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日前查獲甲君於108年度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交易,收取仲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供相關費用單據,經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8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居間仲介,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