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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寄存送達之各種文書,不領取也算送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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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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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因平日外出工作家裡無人接收郵件,雖有郵件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住家門首,惟因工作忙碌未前往郵局領取,直到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才知有國稅局郵寄之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王先生質疑既未實際領取,該稅單仍有「送達」效力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稽徵文書多採郵寄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不論領取與否,已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溫馨提醒,稅單一經合法送達,未依限繳納者,俟滯納期滿後,欠稅將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納稅義務人應多加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並儘速前往領取,以免日後傷財又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