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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寄存送達之各種文書,不領取也算送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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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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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因平日外出工作家裡無人接收郵件,雖有郵件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住家門首,惟因工作忙碌未前往郵局領取,直到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才知有國稅局郵寄之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王先生質疑既未實際領取,該稅單仍有「送達」效力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稽徵文書多採郵寄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不論領取與否,已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溫馨提醒,稅單一經合法送達,未依限繳納者,俟滯納期滿後,欠稅將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納稅義務人應多加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並儘速前往領取,以免日後傷財又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