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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徵机关寄存送达之各种文书,不领取也算送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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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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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电询问:因平日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接收邮件,虽有邮件送达通知书黏贴於住家门首,惟因工作忙碌未前往邮局领取,直到接获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通知才知有国税局邮寄之税单未缴纳,造成欠税,王先生质疑既未实际领取,该税单仍有「送达」效力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稽徵机关之税捐稽徵文书多采邮寄送达,依行政程序法第74条规定,如无法於应送达处所会晤应受送达人,或交付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时,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邮政机关,由邮务人员制作送达通知书2份,1份黏贴於纳税义务人之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1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於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而该寄存之日即为收受送达日期,不论领取与否,已生送达效力。

国税局温馨提醒,税单一经合法送达,未依限缴纳者,俟滞纳期满后,欠税将移送执行机关强制执行,除追缴本税外,尚须加徵滞纳金、滞纳利息及行政执行费用。纳税义务人应多加留意邮政机关之邮件送达通知书,并尽速前往领取,以免日后伤财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