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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徵机关寄存送达之各种文书,不领取也算送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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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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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电询问:因平日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接收邮件,虽有邮件送达通知书黏贴於住家门首,惟因工作忙碌未前往邮局领取,直到接获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通知才知有国税局邮寄之税单未缴纳,造成欠税,王先生质疑既未实际领取,该税单仍有「送达」效力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稽徵机关之税捐稽徵文书多采邮寄送达,依行政程序法第74条规定,如无法於应送达处所会晤应受送达人,或交付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时,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邮政机关,由邮务人员制作送达通知书2份,1份黏贴於纳税义务人之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1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於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而该寄存之日即为收受送达日期,不论领取与否,已生送达效力。

国税局温馨提醒,税单一经合法送达,未依限缴纳者,俟滞纳期满后,欠税将移送执行机关强制执行,除追缴本税外,尚须加徵滞纳金、滞纳利息及行政执行费用。纳税义务人应多加留意邮政机关之邮件送达通知书,并尽速前往领取,以免日后伤财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