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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按实际经营行业代号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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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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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填报实际经营行业代号,如为扩大书面审核案件,并应按实际经营行业代号所适用的扩大书审纯益率,正确计算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扩大书面审核案件,查核发现甲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为「4810-14居家修缮用品零售」及「4843-11汽车零件、汽车百货零售」,惟申报行业代号为「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属)批发」(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7%),并按「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属)批发」扩大书审纯益率6%计算全年所得额。经查甲公司开立的发票品名多为「伸缩马达」或「推进器」等,另分析甲公司进项来源,也属经营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电子器材设备批发及原动机批发的厂商,经甲公司补充说明表示,其确实以买卖伸缩马达及推进器等机械器具为业,该局遂调整甲公司适用的行业代号为「4649-99未分类其他机械器具批发」,且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各种证明所得额的帐簿、文据,该局乃依「4649-99未分类其他机械器具批发」的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9%核定营业净利,予以调整补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系为简化稽徵作业,提供便民服务而订定,符合该要点的营利事业应依实际经营项目填写正确行业代号,并保存足以正确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以凭查核,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