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按实际经营行业代号申报 2022-02-18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填报实际经营行业代号,如为扩大书面审核案件,并应按实际经营行业代号所适用的扩大书审纯益率,正确计算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扩大书面审核案件,查核发现甲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为「4810-14居家修缮用品零售」及「4843-11汽车零件、汽车百货零售」,惟申报行业代号为「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属)批发」(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7%),并按「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属)批发」扩大书审纯益率6%计算全年所得额。经查甲公司开立的发票品名多为「伸缩马达」或「推进器」等,另分析甲公司进项来源,也属经营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电子器材设备批发及原动机批发的厂商,经甲公司补充说明表示,其确实以买卖伸缩马达及推进器等机械器具为业,该局遂调整甲公司适用的行业代号为「4649-99未分类其他机械器具批发」,且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各种证明所得额的帐簿、文据,该局乃依「4649-99未分类其他机械器具批发」的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9%核定营业净利,予以调整补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系为简化稽徵作业,提供便民服务而订定,符合该要点的营利事业应依实际经营项目填写正确行业代号,并保存足以正确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以凭查核,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