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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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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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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迩来有租赁业者为扩大业绩,刊登广告推出「以租代购」乘人小客车,不但可节省购车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营业税,吸引不少营业人趋之若鹜,殊不知租金之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抵销项税额,取决於交易实质而非合约形式。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之融资租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至营业人承租非属上开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该车辆。

二、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给租赁公司租用小客车,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该小客车无条件移转给甲公司所有,此种方式即属融资租赁,由於该方式实际是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续费等之进项税额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的。

该局提醒营业人注意,如有申报扣抵融资租赁乘人小客车之进项凭证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