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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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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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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迩来有租赁业者为扩大业绩,刊登广告推出「以租代购」乘人小客车,不但可节省购车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营业税,吸引不少营业人趋之若鹜,殊不知租金之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抵销项税额,取决於交易实质而非合约形式。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之融资租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至营业人承租非属上开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该车辆。

二、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给租赁公司租用小客车,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该小客车无条件移转给甲公司所有,此种方式即属融资租赁,由於该方式实际是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续费等之进项税额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的。

该局提醒营业人注意,如有申报扣抵融资租赁乘人小客车之进项凭证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