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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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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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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