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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實際經營行業代號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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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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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填報實際經營行業代號,如為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並應按實際經營行業代號所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正確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查核發現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4810-14居家修繕用品零售」及「4843-11汽車零件、汽車百貨零售」,惟申報行業代號為「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7%),並按「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全年所得額。經查甲公司開立的發票品名多為「伸縮馬達」或「推進器」等,另分析甲公司進項來源,也屬經營專用機械設備製造、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及原動機批發的廠商,經甲公司補充說明表示,其確實以買賣伸縮馬達及推進器等機械器具為業,該局遂調整甲公司適用的行業代號為「4649-99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且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該局乃依「4649-99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核定營業淨利,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係為簡化稽徵作業,提供便民服務而訂定,符合該要點的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寫正確行業代號,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憑查核,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