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仲介买卖收取佣金,应报缴综合所得税 2022-03-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担任仲介人,替交易双方居间连系,交易成立后,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系属执行业务所得,应如实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交易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一定或约定比例计算支付佣金,个人取得该项佣金,得以核实减除必要成本费用后之余额,於办理取得该项收入当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如未能提示相关必要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者,则可依财政部订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计算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日前查获甲君於108年度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交易,收取仲介服务费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所得,因未能提供相关费用单据,经按财政部核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核定甲君漏报执行业务所得48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居间仲介,收取佣金或服务费,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