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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仲介买卖收取佣金,应报缴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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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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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担任仲介人,替交易双方居间连系,交易成立后,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系属执行业务所得,应如实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交易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一定或约定比例计算支付佣金,个人取得该项佣金,得以核实减除必要成本费用后之余额,於办理取得该项收入当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如未能提示相关必要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者,则可依财政部订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计算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日前查获甲君於108年度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交易,收取仲介服务费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所得,因未能提供相关费用单据,经按财政部核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核定甲君漏报执行业务所得48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居间仲介,收取佣金或服务费,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