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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仲介买卖收取佣金,应报缴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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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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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担任仲介人,替交易双方居间连系,交易成立后,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系属执行业务所得,应如实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交易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一定或约定比例计算支付佣金,个人取得该项佣金,得以核实减除必要成本费用后之余额,於办理取得该项收入当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如未能提示相关必要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者,则可依财政部订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计算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日前查获甲君於108年度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交易,收取仲介服务费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所得,因未能提供相关费用单据,经按财政部核定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核定甲君漏报执行业务所得48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居间仲介,收取佣金或服务费,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