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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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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交易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一定或約定比例計算支付佣金,個人取得該項佣金,得以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於辦理取得該項收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日前查獲甲君於108年度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交易,收取仲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供相關費用單據,經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8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居間仲介,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