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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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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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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確保稅收,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2月17日公布並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說明,按本次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數額之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本稅而言,是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係指繳納本稅三分之一,並不包括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惟為維持法律安定性,已移送強制執行或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該局核定補徵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15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2月10日依法提起訴願,並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50萬元(150萬元×1/3=50萬元),該局即暫緩將甲公司滯納案件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