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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條件,房地合一稅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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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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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針對短期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民眾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若符合重購租稅優惠條件,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該局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110年5月13日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位於新竹市北區的甲房地,成交價額1,045萬元,但其配偶已先於109年10月22日以1,525萬元購買新竹市東區的乙房地,而且A君及其配偶在甲、乙2處房屋分別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A君在110年5月17日辦理出售甲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應納稅額67.75萬元【(成交價額1,045萬元-可減除成本654萬元-可減除費用52.25萬元)*稅率20%=67.75萬元】。因A君配偶在2年內「先買後賣」,且買入價額高於賣出價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內,將全數應納稅款67.75萬元自行填報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自行繳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得A君出售的甲房地,部分出租給他人作為倉庫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規定,未能適用重購租稅優惠,核定補徵稅額6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稅額退還或扣抵後,重購的新屋在5年內,如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也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