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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投資抵減,應依規完成申報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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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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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及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或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於支出金額按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除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同填報支出金額及擇定抵減率等,嗣後亦無法以更正方式主張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格式填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嗣後於110年申請更正該年度投資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2,000萬元,及擇定3%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60萬元並退還溢繳稅額。因與前開抵減辦法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其更正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除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程序及條件外,尚應留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