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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與罰鍰處分不服,係分別計算復查之申請期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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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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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部分稅目之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可適用較低之裁罰倍數,是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捐處分後裁處罰鍰前,因先行輔導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致罰鍰繳款書與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不同,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注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分別按稅額及罰鍰繳款書所記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以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限繳日期分別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之末日應分別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誤以為營業稅補徵稅額與罰鍰係屬同一處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稅額及罰鍰一併申請復查,因稅額部分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該部分遂遭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罰鍰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分別於稅額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