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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與罰鍰處分不服,係分別計算復查之申請期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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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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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部分稅目之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可適用較低之裁罰倍數,是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捐處分後裁處罰鍰前,因先行輔導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致罰鍰繳款書與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不同,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注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分別按稅額及罰鍰繳款書所記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以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限繳日期分別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之末日應分別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誤以為營業稅補徵稅額與罰鍰係屬同一處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稅額及罰鍰一併申請復查,因稅額部分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該部分遂遭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罰鍰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分別於稅額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