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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與罰鍰處分不服,係分別計算復查之申請期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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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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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部分稅目之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可適用較低之裁罰倍數,是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捐處分後裁處罰鍰前,因先行輔導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致罰鍰繳款書與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不同,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注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分別按稅額及罰鍰繳款書所記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以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限繳日期分別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之末日應分別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誤以為營業稅補徵稅額與罰鍰係屬同一處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稅額及罰鍰一併申請復查,因稅額部分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該部分遂遭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罰鍰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分別於稅額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