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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遗银行存款之孳息应如何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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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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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来电询问,该行某位存款户於年度中死亡,继承人年度结束前尚未至该银行办理继承存款,死亡日后之存款孳息,应如何开立扣缴凭单?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孳息系属继承人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开立扣(免)缴凭单,惟在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前,可暂免填发凭单;俟其依法办妥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时,再按实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发凭单,并入遗产孳息过户或领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银行接获通报存款户A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其於该行之定期存款於同年11月5日到期,银行支付利息18,250元,其中属A君死亡日后产生之利息7,600元,该部分依规定系属继承人所得,因年度结束前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甲银行可暂免填发凭单;俟继承人B君於111年1月20日至该行办理继承,银行应将前次拨付属死亡日后之利息7,600元,加上前次拨付后至销户止产生之利息3,300元,合计10,900元开立利息所得免扣缴凭单予继承人B君,归课其111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请依相关规定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如申报后才发现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缴凭单填报错误者,应洽所辖稽徵机关办理凭单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