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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遗银行存款之孳息应如何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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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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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来电询问,该行某位存款户於年度中死亡,继承人年度结束前尚未至该银行办理继承存款,死亡日后之存款孳息,应如何开立扣缴凭单?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孳息系属继承人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开立扣(免)缴凭单,惟在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前,可暂免填发凭单;俟其依法办妥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时,再按实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发凭单,并入遗产孳息过户或领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银行接获通报存款户A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其於该行之定期存款於同年11月5日到期,银行支付利息18,250元,其中属A君死亡日后产生之利息7,600元,该部分依规定系属继承人所得,因年度结束前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甲银行可暂免填发凭单;俟继承人B君於111年1月20日至该行办理继承,银行应将前次拨付属死亡日后之利息7,600元,加上前次拨付后至销户止产生之利息3,300元,合计10,900元开立利息所得免扣缴凭单予继承人B君,归课其111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请依相关规定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如申报后才发现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缴凭单填报错误者,应洽所辖稽徵机关办理凭单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