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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遗银行存款之孳息应如何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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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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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来电询问,该行某位存款户於年度中死亡,继承人年度结束前尚未至该银行办理继承存款,死亡日后之存款孳息,应如何开立扣缴凭单?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孳息系属继承人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开立扣(免)缴凭单,惟在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前,可暂免填发凭单;俟其依法办妥遗产分割或交付遗赠时,再按实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发凭单,并入遗产孳息过户或领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银行接获通报存款户A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其於该行之定期存款於同年11月5日到期,银行支付利息18,250元,其中属A君死亡日后产生之利息7,600元,该部分依规定系属继承人所得,因年度结束前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甲银行可暂免填发凭单;俟继承人B君於111年1月20日至该行办理继承,银行应将前次拨付属死亡日后之利息7,600元,加上前次拨付后至销户止产生之利息3,300元,合计10,900元开立利息所得免扣缴凭单予继承人B君,归课其111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请依相关规定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如申报后才发现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缴凭单填报错误者,应洽所辖稽徵机关办理凭单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