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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銀行存款之孳息應如何扣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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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8350.html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2024-09-06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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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銀行來電詢問,該行某位存款戶於年度中死亡,繼承人年度結束前尚未至該銀行辦理繼承存款,死亡日後之存款孳息,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孳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開立扣(免)繳憑單,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銀行接獲通報存款戶A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其於該行之定期存款於同年11月5日到期,銀行支付利息18,250元,其中屬A君死亡日後產生之利息7,600元,該部分依規定係屬繼承人所得,因年度結束前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手續,甲銀行可暫免填發憑單;俟繼承人B君於111年1月20日至該行辦理繼承,銀行應將前次撥付屬死亡日後之利息7,600元,加上前次撥付後至銷戶止產生之利息3,300元,合計10,900元開立利息所得免扣繳憑單予繼承人B君,歸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