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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銀行存款之孳息應如何扣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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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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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銀行來電詢問,該行某位存款戶於年度中死亡,繼承人年度結束前尚未至該銀行辦理繼承存款,死亡日後之存款孳息,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孳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開立扣(免)繳憑單,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銀行接獲通報存款戶A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其於該行之定期存款於同年11月5日到期,銀行支付利息18,250元,其中屬A君死亡日後產生之利息7,600元,該部分依規定係屬繼承人所得,因年度結束前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手續,甲銀行可暫免填發憑單;俟繼承人B君於111年1月20日至該行辦理繼承,銀行應將前次撥付屬死亡日後之利息7,600元,加上前次撥付後至銷戶止產生之利息3,300元,合計10,900元開立利息所得免扣繳憑單予繼承人B君,歸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