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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可以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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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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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进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及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财政部75年8月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以下简称75年8月4日函)规定,供员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电及瓦斯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该局表示,衡酌营业人承租宿舍供员工住宿,多系因业务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县市、国外或调职之员工住宿或为集中管理外籍员工),且承租员工宿舍供员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业形象或透过集中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间接提升生产量或销售额,财政部在110年9月9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核释,该承租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之员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例如未以员工担任之职位或头衔限制其使用宿舍权利且不具酬劳性质)及「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等2项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营业人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至后续发生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考量该等费用系依入住员工使用情形产生多寡差异,具有个别报偿性,且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无直接关联,依75年8月4日函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