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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可以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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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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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进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及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财政部75年8月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以下简称75年8月4日函)规定,供员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电及瓦斯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该局表示,衡酌营业人承租宿舍供员工住宿,多系因业务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县市、国外或调职之员工住宿或为集中管理外籍员工),且承租员工宿舍供员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业形象或透过集中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间接提升生产量或销售额,财政部在110年9月9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核释,该承租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之员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例如未以员工担任之职位或头衔限制其使用宿舍权利且不具酬劳性质)及「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等2项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营业人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至后续发生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考量该等费用系依入住员工使用情形产生多寡差异,具有个别报偿性,且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无直接关联,依75年8月4日函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