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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变更负责人应依法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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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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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组织营业人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虽然营业税税籍没有注销,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给新负责人时,应视为销售货物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其权利义务主体为自然人,若转让与他人经营,虽然仅办理负责人变更未办理注销登记,仍以原来商号的名称对外营业,然其权利义务已由原负责人移转至新的负责人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与新的负责人,应依上开规定视为销售,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与自己,并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规定,於转让发生之日起15日向国税局申报营业税。至新负责人取得该统一发票支付之进项税额,可於次期开始15日前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将该进项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负责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约定将该商号之经营权、存货及固定资产以新台币200万元转让与李君,王君应於转让时(即110年10月1日)开立以甲商号为买受人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於转让之日15日内(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经营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销售额向国税局申报;而受让人李君应就其经营期间10月1日至10月31日销售额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李君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将该进项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呼吁,独资组织之营业人变更负责人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营业地址所在地国税局补报缴所漏税额及利息,以免日后遭查获补税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