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独资企业变更负责人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2022-02-08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组织营业人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虽然营业税税籍没有注销,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给新负责人时,应视为销售货物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其权利义务主体为自然人,若转让与他人经营,虽然仅办理负责人变更未办理注销登记,仍以原来商号的名称对外营业,然其权利义务已由原负责人移转至新的负责人;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与新的负责人,应依上开规定视为销售,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与自己,并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规定,於转让发生之日起15日向国税局申报营业税。至新负责人取得该统一发票支付之进项税额,可於次期开始15日前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将该进项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负责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约定将该商号之经营权、存货及固定资产以新台币200万元转让与李君,王君应於转让时(即110年10月1日)开立以甲商号为买受人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於转让之日15日内(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经营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销售额向国税局申报;而受让人李君应就其经营期间10月1日至10月31日销售额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李君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将该进项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呼吁,独资组织之营业人变更负责人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营业地址所在地国税局补报缴所漏税额及利息,以免日后遭查获补税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