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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变更负责人应依法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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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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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组织营业人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虽然营业税税籍没有注销,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给新负责人时,应视为销售货物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其权利义务主体为自然人,若转让与他人经营,虽然仅办理负责人变更未办理注销登记,仍以原来商号的名称对外营业,然其权利义务已由原负责人移转至新的负责人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与新的负责人,应依上开规定视为销售,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与自己,并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规定,於转让发生之日起15日向国税局申报营业税。至新负责人取得该统一发票支付之进项税额,可於次期开始15日前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将该进项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负责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约定将该商号之经营权、存货及固定资产以新台币200万元转让与李君,王君应於转让时(即110年10月1日)开立以甲商号为买受人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於转让之日15日内(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经营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销售额向国税局申报;而受让人李君应就其经营期间10月1日至10月31日销售额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李君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将该进项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呼吁,独资组织之营业人变更负责人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营业地址所在地国税局补报缴所漏税额及利息,以免日后遭查获补税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