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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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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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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