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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租房屋依租约所收取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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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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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房屋后,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间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约履行情形发生时,即应给付他方3个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终止租约,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当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时亦收取60,000元违约金,甲公司即应就收取之金额7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出租房屋如有依租约收取违约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