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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租房屋依租约所收取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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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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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房屋后,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间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约履行情形发生时,即应给付他方3个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终止租约,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当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时亦收取60,000元违约金,甲公司即应就收取之金额7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出租房屋如有依租约收取违约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