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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租房屋依租约所收取之违约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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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依法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以正确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依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额之计算,以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准,如仅查得出售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而无法查证原始取得成本时,始得依查核办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自行按该股票出售时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并据以列报基本所得额。经该局依查得资料,核实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核增甲君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补徵基本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时间久远,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资料,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云云。经该局复查决定以本件经查得实际交易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关资料,即应核实认定系争股票证券交易所得等由,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应保存取得成本及相关支出凭证,以利於后续卖出时,按出售成交价格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正确申报基本所得额,以维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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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房屋后,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而加收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与乙公司,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间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约履行情形发生时,即应给付他方3个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终止租约,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当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时亦收取60,000元违约金,甲公司即应就收取之金额7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出租房屋如有依租约收取违约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