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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得虽然停徵所得税,营利事业仍应正确申报及计算课徵基本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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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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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国内证券之交易所得虽停止课徵所得税,但仍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证券交易所得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惟为维护租税公平,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能缴纳最低基本税额,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若营利事业未正确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涉有短漏报情事者,除依法补徵税额,另依同条例第1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国内乙公司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计2,000万元,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证券交易损失科目申报2,000万元,经转正后核定证券交易所得2,000万元,虽证券交易所得不需课徵所得税,不影响课税所得额,惟甲公司误将证券交易所得申报为证券交易损失,致有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除依法补徵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230余万元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或期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正确计算并申报基本所得额,避免因疏忽而遭补税处罚,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