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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得虽然停徵所得税,营利事业仍应正确申报及计算课徵基本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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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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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国内证券之交易所得虽停止课徵所得税,但仍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证券交易所得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惟为维护租税公平,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能缴纳最低基本税额,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若营利事业未正确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涉有短漏报情事者,除依法补徵税额,另依同条例第1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国内乙公司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计2,000万元,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证券交易损失科目申报2,000万元,经转正后核定证券交易所得2,000万元,虽证券交易所得不需课徵所得税,不影响课税所得额,惟甲公司误将证券交易所得申报为证券交易损失,致有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除依法补徵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230余万元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或期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正确计算并申报基本所得额,避免因疏忽而遭补税处罚,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