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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得虽然停徵所得税,营利事业仍应正确申报及计算课徵基本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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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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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国内证券之交易所得虽停止课徵所得税,但仍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证券交易所得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惟为维护租税公平,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能缴纳最低基本税额,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若营利事业未正确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涉有短漏报情事者,除依法补徵税额,另依同条例第1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国内乙公司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计2,000万元,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证券交易损失科目申报2,000万元,经转正后核定证券交易所得2,000万元,虽证券交易所得不需课徵所得税,不影响课税所得额,惟甲公司误将证券交易所得申报为证券交易损失,致有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除依法补徵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230余万元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或期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正确计算并申报基本所得额,避免因疏忽而遭补税处罚,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