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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得虽然停徵所得税,营利事业仍应正确申报及计算课徵基本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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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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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国内证券之交易所得虽停止课徵所得税,但仍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证券交易所得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惟为维护租税公平,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能缴纳最低基本税额,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纳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若营利事业未正确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涉有短漏报情事者,除依法补徵税额,另依同条例第1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国内乙公司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计2,000万元,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证券交易损失科目申报2,000万元,经转正后核定证券交易所得2,000万元,虽证券交易所得不需课徵所得税,不影响课税所得额,惟甲公司误将证券交易所得申报为证券交易损失,致有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除依法补徵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230余万元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或期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正确计算并申报基本所得额,避免因疏忽而遭补税处罚,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