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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税受限制出境者须缴清全部欠税,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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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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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欠缴税款受限制出境后,欠缴税款虽经强制执行,致剩余欠税款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仍须缴清全部滞欠税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指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徵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依同法条第4项第2款及财政部99年9月1日台财税字第09900156850号函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因此,纳税义务人须缴清该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锾后,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纳税义务人取巧,藉由缴纳部分税款,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欠缴已确定之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合计120万元,且有隐匿处分财产,规避税捐执行情形,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强制执行,甲君向该分署申请分期缴纳获准,於缴纳第1期分期税款30万元后即主张滞欠税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应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该局说明,上述甲君滞欠之税款120万元,虽经强制执行徵起部分税款30万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款120万元在未全数缴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