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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税受限制出境者须缴清全部欠税,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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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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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欠缴税款受限制出境后,欠缴税款虽经强制执行,致剩余欠税款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仍须缴清全部滞欠税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指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徵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依同法条第4项第2款及财政部99年9月1日台财税字第09900156850号函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因此,纳税义务人须缴清该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锾后,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纳税义务人取巧,藉由缴纳部分税款,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欠缴已确定之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合计120万元,且有隐匿处分财产,规避税捐执行情形,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强制执行,甲君向该分署申请分期缴纳获准,於缴纳第1期分期税款30万元后即主张滞欠税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应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该局说明,上述甲君滞欠之税款120万元,虽经强制执行徵起部分税款30万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款120万元在未全数缴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