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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税受限制出境者须缴清全部欠税,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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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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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欠缴税款受限制出境后,欠缴税款虽经强制执行,致剩余欠税款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仍须缴清全部滞欠税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指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徵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依同法条第4项第2款及财政部99年9月1日台财税字第09900156850号函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因此,纳税义务人须缴清该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锾后,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纳税义务人取巧,藉由缴纳部分税款,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欠缴已确定之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合计120万元,且有隐匿处分财产,规避税捐执行情形,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强制执行,甲君向该分署申请分期缴纳获准,於缴纳第1期分期税款30万元后即主张滞欠税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应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该局说明,上述甲君滞欠之税款120万元,虽经强制执行徵起部分税款30万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款120万元在未全数缴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