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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税受限制出境者须缴清全部欠税,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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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依法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以正确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依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额之计算,以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准,如仅查得出售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而无法查证原始取得成本时,始得依查核办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自行按该股票出售时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并据以列报基本所得额。经该局依查得资料,核实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核增甲君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补徵基本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时间久远,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资料,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云云。经该局复查决定以本件经查得实际交易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关资料,即应核实认定系争股票证券交易所得等由,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应保存取得成本及相关支出凭证,以利於后续卖出时,按出售成交价格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正确申报基本所得额,以维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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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欠缴税款受限制出境后,欠缴税款虽经强制执行,致剩余欠税款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仍须缴清全部滞欠税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指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徵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依同法条第4项第2款及财政部99年9月1日台财税字第09900156850号函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因此,纳税义务人须缴清该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锾后,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纳税义务人取巧,藉由缴纳部分税款,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欠缴已确定之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合计120万元,且有隐匿处分财产,规避税捐执行情形,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强制执行,甲君向该分署申请分期缴纳获准,於缴纳第1期分期税款30万元后即主张滞欠税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应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该局说明,上述甲君滞欠之税款120万元,虽经强制执行徵起部分税款30万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款120万元在未全数缴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