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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税受限制出境者须缴清全部欠税,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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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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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欠缴税款受限制出境后,欠缴税款虽经强制执行,致剩余欠税款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仍须缴清全部滞欠税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指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及罚锾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已确定之欠税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徵机关经审酌符合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依同法条第4项第2款及财政部99年9月1日台财税字第09900156850号函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债权,因此,纳税义务人须缴清该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锾后,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纳税义务人取巧,藉由缴纳部分税款,达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欠缴已确定之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合计120万元,且有隐匿处分财产,规避税捐执行情形,经国税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并将上述滞欠税款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强制执行,甲君向该分署申请分期缴纳获准,於缴纳第1期分期税款30万元后即主张滞欠税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额标准(个人欠税100万元),应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该局说明,上述甲君滞欠之税款120万元,虽经强制执行徵起部分税款30万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税款120万元在未全数缴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