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报负责人之薪资支出及伙食费用 2022-02-0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负责人不得於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费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执行业务者,除联合执行业务者已於契约内订定,其薪资得在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核实认列外,不得於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又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另按财政部67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701号函规定,执行业务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费,系属其个人之生活费用,於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该局最近查核某补习班108年度案件,发现其列报独资负责人领取之薪资支出800,000元及伙食费26,000元,因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及财政部函释规定不符,该负责人之薪资及伙食费不予认列为补习班费用。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申报各项费用时,有关薪资支出及伙食费之列支,应确实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等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