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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因债务人倒闭或逃匿而发生之呆帐损失,应取具载有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之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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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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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债务人倒闭或逃匿之呆帐损失所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应以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为认定。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如因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认列呆帐损失,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债务人为营利事业,存证函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所称确实营业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机关依法登记之营业所在地为准;其与债务人确实营业地址不符者,如经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另有确实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明属实者,不在此限。债务人为国外或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登记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构验证属实(大陆地区则为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之机构或团体验证),登记营业地址与债务人确实营业地址不符者,债权人亦得提出其他足资证明债务人另有确实营业地址之文件并经稽徵机关查明属实。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因销货予香港A公司而产生应收帐款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嗣因A公司已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依107年度出口报单所载A公司工厂地址寄送存证函,该存证函因无法送达而於108年5月退回,甲公司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列报呆帐损失2,000万元,惟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其寄送存证函之地址为A公司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之证明及经大陆委员会香港办事处(驻地名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属实之文件资料,核与前揭规定不符,致不得列报呆帐损失。甲公司如能重新取具符合前揭规定之证明文件,则得於存证函退回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因债务人倒闭或逃匿而发生之呆帐损失,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取具证明文件,避免遭剔除补税,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