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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因债务人倒闭或逃匿而发生之呆帐损失,应取具载有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之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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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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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债务人倒闭或逃匿之呆帐损失所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应以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为认定。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如因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认列呆帐损失,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债务人为营利事业,存证函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所称确实营业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机关依法登记之营业所在地为准;其与债务人确实营业地址不符者,如经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另有确实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明属实者,不在此限。债务人为国外或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登记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构验证属实(大陆地区则为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之机构或团体验证),登记营业地址与债务人确实营业地址不符者,债权人亦得提出其他足资证明债务人另有确实营业地址之文件并经稽徵机关查明属实。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因销货予香港A公司而产生应收帐款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嗣因A公司已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依107年度出口报单所载A公司工厂地址寄送存证函,该存证函因无法送达而於108年5月退回,甲公司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列报呆帐损失2,000万元,惟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其寄送存证函之地址为A公司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之证明及经大陆委员会香港办事处(驻地名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属实之文件资料,核与前揭规定不符,致不得列报呆帐损失。甲公司如能重新取具符合前揭规定之证明文件,则得於存证函退回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因债务人倒闭或逃匿而发生之呆帐损失,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取具证明文件,避免遭剔除补税,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