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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应自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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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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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继承人於申报期限内(102年9月30日)办理遗产税申报,嗣经该局查得,甲君生前将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该笔土地,经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继承人未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A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有漏报遗产总额情事,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并裁处罚锾。甲君之继承人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土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及裁处罚锾。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课期间,复查驳回。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