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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应自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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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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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继承人於申报期限内(102年9月30日)办理遗产税申报,嗣经该局查得,甲君生前将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该笔土地,经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继承人未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A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有漏报遗产总额情事,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并裁处罚锾。甲君之继承人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土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及裁处罚锾。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课期间,复查驳回。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