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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应自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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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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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继承人於申报期限内(102年9月30日)办理遗产税申报,嗣经该局查得,甲君生前将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该笔土地,经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继承人未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A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有漏报遗产总额情事,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并裁处罚锾。甲君之继承人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土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及裁处罚锾。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课期间,复查驳回。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