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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应自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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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应於完工时计算工程损益,而完工日期之认定,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已有明确规定,不得自行任意选择列报的年度。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者,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营造业,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承揽兴建乙公司厂房为未完工程,惟依该局搜集资料显示,乙公司厂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机关所核发之使用执照,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验收,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证明文据,且乙公司出具之验收证明单亦记载竣工日期为111年10月,该局乃依上开规定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即111年10月认定为实际完工日期,并核定调增营业收入及课税所得。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承包工程,有关完工日期认定,应依规定按其工程种类,取得足以认定完工日期相关事证供稽徵机关核认,以免因认列年度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08425.html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选择损益认列年度 2025-01-07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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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继承人於申报期限内(102年9月30日)办理遗产税申报,嗣经该局查得,甲君生前将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该笔土地,经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继承人未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A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有漏报遗产总额情事,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并裁处罚锾。甲君之继承人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土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及裁处罚锾。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课期间,复查驳回。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