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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样品免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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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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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岁末年终,营业人为扩展业绩及增加销售额,举办促销活动,随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而附送赠品,或举办抽奖活动赠送奖品,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应视为销售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若营业人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等,为简化作业,财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财税第7523583号函规定,凡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所赠送之物品及免费换修之零件,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加油站业务,为扩展业绩促销产品,赠送加油者面纸或矿泉水等物品,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原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应视为销售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税捐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