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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样品免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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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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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岁末年终,营业人为扩展业绩及增加销售额,举办促销活动,随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而附送赠品,或举办抽奖活动赠送奖品,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应视为销售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若营业人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等,为简化作业,财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财税第7523583号函规定,凡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所赠送之物品及免费换修之零件,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加油站业务,为扩展业绩促销产品,赠送加油者面纸或矿泉水等物品,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原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应视为销售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税捐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