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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购买土地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应按土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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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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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之土地,如未能供营业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非属固定资产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土地出售时,再转作出售土地收入之减项。

  该局指出,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甲公司购置数笔土地,但该土地闲置未有积极开发行为,非属营业上使用之固定资产,经进一步查证,甲公司为购置该土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支出近百万元,并帐列利息支出项下,虽该土地已办妥过户手续,但因该笔土地未供营业使用,非属固定资产,其借款利息不得认列为当期费用,应转列为递延费用,於日后土地出售时,列为土地收入之减项。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土地用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等相关规定正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