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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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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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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如系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户所收取之管理费,可免办税籍登记并免徵营业税。至大楼管理委员会如基於活化资产增加收入来源考量,将大楼停车位出租予非住户,采按次或计时收费,或定期提供停车位供他人停车使用,对外营业收费,系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大楼管委会自110年7月起采计时收费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予非住户,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另采定期出租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万元;由於甲大楼管委会每月销售额25万元(10万元+15万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稽徵机关将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大楼管委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对外出租大楼停车位,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自动补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