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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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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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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如系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户所收取之管理费,可免办税籍登记并免徵营业税。至大楼管理委员会如基於活化资产增加收入来源考量,将大楼停车位出租予非住户,采按次或计时收费,或定期提供停车位供他人停车使用,对外营业收费,系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大楼管委会自110年7月起采计时收费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予非住户,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另采定期出租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万元;由於甲大楼管委会每月销售额25万元(10万元+15万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稽徵机关将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大楼管委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对外出租大楼停车位,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自动补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