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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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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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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扣抵其我国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应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列报境外来源所得,惟未申报境外所得税可扣抵之税额,嗣於109年取得境外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则甲公司得检具该纳税凭证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自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扣抵我国境外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应注意其与我国境外所得之所属权责年度有无不同,以免申报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如於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纳税凭证而缴纳税款者,嗣后取得纳税凭证时,可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检附相关资料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退还溢缴之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