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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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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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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扣抵其我国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应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列报境外来源所得,惟未申报境外所得税可扣抵之税额,嗣於109年取得境外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则甲公司得检具该纳税凭证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自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扣抵我国境外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应注意其与我国境外所得之所属权责年度有无不同,以免申报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如於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纳税凭证而缴纳税款者,嗣后取得纳税凭证时,可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检附相关资料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退还溢缴之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