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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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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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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扣抵其我国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应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列报境外来源所得,惟未申报境外所得税可扣抵之税额,嗣於109年取得境外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则甲公司得检具该纳税凭证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自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扣抵我国境外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应注意其与我国境外所得之所属权责年度有无不同,以免申报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如於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纳税凭证而缴纳税款者,嗣后取得纳税凭证时,可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检附相关资料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退还溢缴之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