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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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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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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1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产品抵付广告费,则该交易系属交换行为,合约价格虽为10万元,但甲公司之产品市价为12万元,则甲公司应就其销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广告收入分别开立12万元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未从高认定销售额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