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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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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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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1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产品抵付广告费,则该交易系属交换行为,合约价格虽为10万元,但甲公司之产品市价为12万元,则甲公司应就其销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广告收入分别开立12万元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未从高认定销售额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