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2021-12-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1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产品抵付广告费,则该交易系属交换行为,合约价格虽为10万元,但甲公司之产品市价为12万元,则甲公司应就其销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广告收入分别开立12万元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未从高认定销售额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