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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支出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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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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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岁末年终是公司行号举办尾牙活动的旺季,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取得进项凭证的进项税额,依法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入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因此,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以感谢员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劳,取得相关餐费及提供员工摸彩奖品等进项凭证,属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12月间为酬劳员工辛劳,办理尾牙餐会,并购进供员工摸彩之奖品,系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甲公司误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涉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时,应注意是否有列报不得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