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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支出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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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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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岁末年终是公司行号举办尾牙活动的旺季,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取得进项凭证的进项税额,依法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入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因此,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以感谢员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劳,取得相关餐费及提供员工摸彩奖品等进项凭证,属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12月间为酬劳员工辛劳,办理尾牙餐会,并购进供员工摸彩之奖品,系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甲公司误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涉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时,应注意是否有列报不得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