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公司未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胜诉,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课税方式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与员工之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获准复职后,一次领取公司补发停职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日至复职日止)之薪资所得,均属实际补发年度之所得,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该局特别提出说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88年8月12日台财税第881932202号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504558060号函规定,上述员工与公司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於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应於办理复职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及金额,并按公司填具之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分别并入各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后,一次缴纳复职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而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胜诉,109年5月复职时一次领取A公司补发其停职期间(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资所得240万元(各年度补发金额为107年度80万元、108年度120万元及109年度40万元),甲君於申报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金额,以及检附公司填发之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补发之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属补发107及108年度之薪资所得金额,分别并入107及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依各该年度所适用税率级距计算应补缴税额分别为7万余元、13万余元,属补发109年度薪资部分,则并入当(109)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按109年度适用之税率级距计算应纳税额为15万余元,并一次申报缴纳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税额共计35万余元(7万余元+13万余元+15万余元)。

  该局呼吁,民众如有因与雇主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请依前述说明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税款,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