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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胜诉,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课税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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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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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与员工之劳动契约,员工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获准复职后,一次领取公司补发停职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日至复职日止)之薪资所得,均属实际补发年度之所得,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该局特别提出说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88年8月12日台财税第881932202号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504558060号函规定,上述员工与公司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於复职时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应於办理复职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及金额,并按公司填具之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分别并入各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后,一次缴纳复职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而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胜诉,109年5月复职时一次领取A公司补发其停职期间(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资所得240万元(各年度补发金额为107年度80万元、108年度120万元及109年度40万元),甲君於申报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於申报书注明补发之事实、金额,以及检附公司填发之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补发之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属补发107及108年度之薪资所得金额,分别并入107及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依各该年度所适用税率级距计算应补缴税额分别为7万余元、13万余元,属补发109年度薪资部分,则并入当(109)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按109年度适用之税率级距计算应纳税额为15万余元,并一次申报缴纳10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税额共计35万余元(7万余元+13万余元+15万余元)。

  该局呼吁,民众如有因与雇主间终止劳动契约诉讼胜诉一次领取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所得,请依前述说明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税款,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