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欠税人除应缴清税款并需负担执行必要费用 2021-12-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除应缴纳滞欠税款外,尚需负担因强制执行所产生之必要费用。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於移送强制执行后,因强制执行所发生之支出,例如查询、拍卖、鉴价、估价、登报、保管及其他必要费用,依行政执行法第25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负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经核定补徵综合所得税,因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经该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机关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车时,甲君始缴清滞欠税款及滞纳金、利息,惟执行期间所发生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邮资及车辆拖吊费用等),甲君须一并清偿始得领回其车辆。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於缴纳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经移送强制执行,尚需额外负担执行必要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