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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欠税人除应缴清税款并需负担执行必要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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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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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除应缴纳滞欠税款外,尚需负担因强制执行所产生之必要费用。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於移送强制执行后,因强制执行所发生之支出,例如查询、拍卖、鉴价、估价、登报、保管及其他必要费用,依行政执行法第25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负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经核定补徵综合所得税,因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经该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机关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车时,甲君始缴清滞欠税款及滞纳金、利息,惟执行期间所发生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邮资及车辆拖吊费用等),甲君须一并清偿始得领回其车辆。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於缴纳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经移送强制执行,尚需额外负担执行必要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