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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欠税人除应缴清税款并需负担执行必要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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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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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除应缴纳滞欠税款外,尚需负担因强制执行所产生之必要费用。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於移送强制执行后,因强制执行所发生之支出,例如查询、拍卖、鉴价、估价、登报、保管及其他必要费用,依行政执行法第25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负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经核定补徵综合所得税,因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经该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机关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车时,甲君始缴清滞欠税款及滞纳金、利息,惟执行期间所发生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邮资及车辆拖吊费用等),甲君须一并清偿始得领回其车辆。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於缴纳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经移送强制执行,尚需额外负担执行必要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