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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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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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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列報境外來源所得,惟未申報境外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嗣於109年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則甲公司得檢具該納稅憑證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自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扣抵我國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注意其與我國境外所得之所屬權責年度有無不同,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繳納稅款者,嗣後取得納稅憑證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