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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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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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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列報境外來源所得,惟未申報境外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嗣於109年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則甲公司得檢具該納稅憑證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自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扣抵我國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注意其與我國境外所得之所屬權責年度有無不同,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繳納稅款者,嗣後取得納稅憑證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