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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應按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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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報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時,應以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為計算基礎,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範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薪資支出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等;另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在一定列支標準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0元,在符合規定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其性質並非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範圍,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應注意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320萬元(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薪資支出金額為32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該局查核發現,其中20萬元屬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並非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減除,核定可加成減除薪資支出為300萬元(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之薪資支出金額為30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調增課稅所得額20萬元,並補徵稅額4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正確填報可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並留意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加成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享租稅優惠,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能列入加成減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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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土地,如未能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購置數筆土地,但該土地閒置未有積極開發行為,非屬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經進一步查證,甲公司為購置該土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支出近百萬元,並帳列利息支出項下,雖該土地已辦妥過戶手續,但因該筆土地未供營業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土地用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