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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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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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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102年9月3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將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經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繼承人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