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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稅受限制出境者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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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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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受限制出境後,欠繳稅款雖經強制執行,致賸餘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須繳清全部滯欠稅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依同法條第4項第2款及財政部99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56850號函規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債權,因此,納稅義務人須繳清該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後,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稅款,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已確定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120萬元,且有隱匿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情形,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於繳納第1期分期稅款30萬元後即主張滯欠稅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個人欠稅100萬元),應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該局說明,上述甲君滯欠之稅款120萬元,雖經強制執行徵起部分稅款30萬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款120萬元在未全數繳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