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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应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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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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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与我国境内营业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者,应由境内劳务买受人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规定税率计算营业税缴纳之。因此,倘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者,并无上开规定之适用,亦即其销售劳务,应由其在我国境内办理税籍登记之固定营业场所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办理,惟该固定营业场所如未经收销售劳务之代价,则应於劳务买受人结汇后10日内开立。

  该局举例说明,外国A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甲分公司,A公司与国内乙公司签订劳务契约,约定由A公司销售劳务与乙公司使用,并由甲分公司收取劳务款,甲分公司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惟如甲分公司未经收该劳务款,嗣后由乙公司依合约汇款至A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帐户,则甲分公司应於乙公司结汇后10日内,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在我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与国内买受人,如因一时不察,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者,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以免遭查获后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