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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处分国外有价证券,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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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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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处分国外有价证券,处分所得或损失应与其国内之营利事业所得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之适用范围,以我国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为限,於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间,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至於营利事业出售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所取得之收益,应申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间出售日本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产生利得5,000万余元,甲公司误以为该笔利得属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经该局查获甲公司短漏报课税所得额5,000万余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除了处分国外有价证券利得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外,举凡国外基金配发孳息、基金转换(即赎回基金再申购新基金)或合并消灭等交易认列之收益,亦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如一时疏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