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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处分国外有价证券,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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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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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处分国外有价证券,处分所得或损失应与其国内之营利事业所得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之适用范围,以我国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为限,於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间,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至於营利事业出售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所取得之收益,应申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间出售日本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产生利得5,000万余元,甲公司误以为该笔利得属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经该局查获甲公司短漏报课税所得额5,000万余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除了处分国外有价证券利得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外,举凡国外基金配发孳息、基金转换(即赎回基金再申购新基金)或合并消灭等交易认列之收益,亦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如一时疏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