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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处分国外有价证券,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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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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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处分国外有价证券,处分所得或损失应与其国内之营利事业所得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之适用范围,以我国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为限,於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间,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至於营利事业出售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所取得之收益,应申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间出售日本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产生利得5,000万余元,甲公司误以为该笔利得属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经该局查获甲公司短漏报课税所得额5,000万余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除了处分国外有价证券利得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外,举凡国外基金配发孳息、基金转换(即赎回基金再申购新基金)或合并消灭等交易认列之收益,亦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如一时疏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