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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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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處分所得或損失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間出售日本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產生利得5,000萬餘元,甲公司誤以為該筆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5,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除了處分國外有價證券利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一時疏忽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