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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注意修法前後差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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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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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抑制短期炒房並健全房市之政策目的,推動修正所得稅法,修正後之房地合一稅2.0已於今(110)年7月1日上路,相較於房地合一稅1.0有幾項修正重點,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予注意。

中區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2.0關於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之修正重點包含:

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法前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地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之房地適用35%稅率,而修法後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適用35%稅率。

可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上限部分不得減除,但超限部分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列費用。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持股過半數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其股份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

個人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適用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自今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