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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注意修法前後差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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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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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抑制短期炒房並健全房市之政策目的,推動修正所得稅法,修正後之房地合一稅2.0已於今(110)年7月1日上路,相較於房地合一稅1.0有幾項修正重點,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予注意。

中區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2.0關於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之修正重點包含:

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法前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地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之房地適用35%稅率,而修法後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適用35%稅率。

可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上限部分不得減除,但超限部分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列費用。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持股過半數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其股份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

個人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適用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自今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