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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2.0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个人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时应注意修法前后差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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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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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为强化抑制短期炒房并健全房市之政策目的,推动修正所得税法,修正后之房地合一税2.0已於今(110)年7月1日上路,相较於房地合一税1.0有几项修正重点,个人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时应予注意。

中区国税局说明,房地合一税2.0关於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之修正重点包含:

延长个人短期交易房地适用高税率之持有期间,修法前个人交易持有期间1年以内之房地适用45%税率,交易持有超过1年未逾2年之房地适用35%税率,而修法后个人交易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地适用45%税率,交易持有超过2年未逾5年之房地适用35%税率。

可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交易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减除前次移转现值所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超过上限部分不得减除,但超限部分计算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可列费用。

交易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持股过半数之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其股份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房地构成),纳入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围。

个人未提示相关费用证明文件适用推计费用率由5%调降为3%,并增订上限金额为3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个人自今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适用房地合一税2.0课徵所得税,应於房屋、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或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为房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资额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无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填具「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书」,并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申报,以免因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而受罚。